据绍兴市上虞警方公报,2月13日上午9时许,百官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,自己经营的彩票店被偷了,店里的彩票被洗劫一空。
接报后,民警通过现场勘察、调取视频资料,他发现当日凌晨,两名年轻男子曾多次在彩票店门口徘徊,并通过暴力破锁方式进入店内,盗取了大量福彩即开票后,乘坐出租车逃离现场。
“他们偷彩票的目的,就是为了换钱,所以一定会去兑奖。”顺着这条线索,民警通过一系列追踪、摸排,最终锁定嫌疑人毛某、郑某、凌某、江某、姜某等人员位置后,赴杭州开展抓捕,成功将该团伙一网打尽。
值得一提的是:该团伙盗窃的即开型彩票面额约3万元,直至被抓,5人共计兑换奖金7000余元,仍有4000余元未来得及兑奖。目前,郑某、毛某因未满16周岁,被依法行政拘留,其余3人则被刑事拘留。
彩票店广泛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居民区附近,是群众较为熟悉的“现金流充裕”的场所,并且,彩票兑奖时“只认票不认人”,很多不法分子(尤其以未成年居多)经常将彩票店作为作案目标,入室盗窃甚至抢劫彩票店的案件在各地时有发生。但对于不法分子来说,盗抢彩票是非常“不划算”的行为,因为彩票最明显的特点是其所取得利益的不确定性,盗抢彩票之后如果彩票中奖,奖金很可能计入案值。也就是说,通过不法途径获得的彩票一旦中奖,往往中得越多,判罚越重。
针对上述案例,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俊解释称:偷彩票者的盗窃金额,应该由彩票本身的面值加上兑奖所得金额组成。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《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“不记名、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、有价证券、有价票证,不论能否及时兑现,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、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”。
也就是说,本案的盗窃金额,应该由被盗彩票的本身面额3万元加上兑奖所得7000余元组成。这是一个很“微妙”的数字,因为根据最高法、最高检《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“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,应当分别认定为……数额较大、数额巨大、数额特别巨大”。也就是说,3万元以下属于“数额较大”,3万元以上属于“数额巨大”,所面临的刑罚截然不同。
——上述司法解释部分转自《浙江法制报》
常言道:君子爱财,取之有道。在这里有必要提示:每张正规彩票都有一个特殊的编码,偷来的彩票在兑奖时很可能当场被抓。另外,盗窃彩票的“收益”难以预料,中了奖还可能因中奖金额计入案值而酿成大案。同时,也提醒广大彩票店主和销售员在日常经营中提高警惕,对察觉到的可疑情况高度防范。在日常经营中也要严格按规操作。提防各类诈骗,杜绝赊销。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。
来源|贵州都市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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